关于《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调动我县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中的作用,我县制定了《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75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18〕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涉及的主要内容。《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以案定补”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属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调解员,不领取相关补贴。
二是人民调解纠纷案件分类。根据人民调解案件的调解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划分案件类别;参考涉案人员数量、涉案标的大小、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案件补贴标准。落实“以案定补”的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四类: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1、一类(特别重大)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案标的在20万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2、二类(疑难复杂)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以上、20万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3、三类(普通)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以上、5万以下;
(3)经调解3次以上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4、四类(简易)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案件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准是案件补贴标。“以案定补”补贴标准:
1、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2、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3、三类(普通)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4、四类(简易)案件,每件补贴100元。
四是规范补贴审核发放流程。“以案定补”补贴的审核发放流程:
1、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周填报“佛冈县人民调解案件‘以案定补’申请审批表”,报辖区司法所;
2、基层司法所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镇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司法局审核。
3、县司法局将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将“以案定补”资金拨付到县司法局,再由县司法局通过各镇财政所发放到“以案定补”对象。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县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股审查,报县司法局审核。
4、各镇财政所应当在收到“以案定补”补贴后七天内向有关人民调解员足额发放。
五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
四、解读机关:佛冈县司法局 联系方式:4281194